(2017)豫01刑更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朝柱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朝柱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37号罪犯温朝柱,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鄄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4)郑铁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温朝柱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罚金一律上缴国库。刑期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4月16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温朝柱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1月的一天及2013年2月20日,温代红、温朝柱将他人从云南带的两名男婴分别以5万元、5.8万元的价格卖给史庆刚和王分云、王有省。两名男婴被解救。温朝柱系从犯。罪犯温朝柱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5月获得1次记功;2015年10月、2016年3月、8月、2017年1月获得4次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一般、优秀、优秀、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温朝柱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朝柱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祖一审判员 董忠智审判员 张永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