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5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赵文达,王楠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5636号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9677368。法定代表人:梁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上海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86354248W。法定代表人:付晓玉,董事长。被告: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津歧公路东工农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473635X0。法定代表人:赵文达,总经理。被告:赵文达,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楠,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吉润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赵文达、王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022元,由原告律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金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