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民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金龙与曾中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金龙,曾中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2282号原告:唐金龙,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辉,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210227327。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210651244。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曾中生,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610883457。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唐金龙与被告曾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唐金龙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金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唐金龙负担。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