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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4民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金龙与曾中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金龙,曾中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4民2282号原告:唐金龙,男,196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光辉,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0210227327。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210651244。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曾中生,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威,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1610883457。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唐金龙与被告曾中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唐金龙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金龙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唐金龙负担。审判员  王广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