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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凯峰与林州市姚村镇水河村村民委员会、王福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峰,林州市姚村镇水河村村民委员会,王福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97号原告:王凯峰,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军,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姚村镇水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水河村。负责人:范俊朝,职务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被告:王福仓,男,汉族,1961年10月31日,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原告王凯峰与被告林州市姚村镇水河村村民委员会、王福仓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凯峰负担。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逯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