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凯峰与林州市姚村镇水河村村民委员会、王福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凯峰,林州市姚村镇水河村村民委员会,王福仓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2497号原告:王凯峰,男,汉族,1973年1月25日,河南省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保军,林州市天平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林州市姚村镇水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水河村。负责人:范俊朝,职务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峰,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被告:王福仓,男,汉族,1961年10月31日,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原告王凯峰与被告林州市姚村镇水河村村民委员会、王福仓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凯峰负担。审判员 高斌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逯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