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67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孟庆坤申请执行赵铁花、孙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坤,赵铁花,孙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67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孟庆坤,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赵铁花,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建平,女,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7)黑018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坤与被执行人赵铁花、孙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铁花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孟庆坤5,2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