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67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孟庆坤申请执行赵铁花、孙建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坤,赵铁花,孙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67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孟庆坤,女,195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赵铁花,女,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孙建平,女,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2017)黑018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坤与被执行人赵铁花、孙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铁花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孟庆坤5,2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7)黑0183民初5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