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何金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276号被执行人:何金平,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与何金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向何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何金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金平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志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岳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