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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8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何金平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8执276号被执行人:何金平,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现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沧州中宇维纶管业有限公司与何金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向何金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何金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何金平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志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岳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