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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2364号原告赵某某。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灿斌,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江洪,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贵州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本案审理��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薛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利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