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小利、李爱飞、李华、刘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小利,李艳林,李爱飞,李华,刘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81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解建军,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小利,男,1978年7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艳林,女,1980年1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爱飞,男,1986年9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李华,男,1990年09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卿,男,1981年1月,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71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利、李艳林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4年5月15日按照月利率10.8‰计算,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6.2‰计算)被执行人李爱飞、李华、刘卿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五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710元及申请执行费939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再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