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周贵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20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贵凌,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凌云县,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贵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德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贵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贵凌在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欧景花园小区大门附近一烧烤摊,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1发生争执,遂打电话叫来陈某、韦某宝等人欲教训王某1,后被告人周贵凌搭乘陈某驾驶的摩托车尾随王某1至该小区入口坡底,持摩托车U形铁锁对王某1身体多部位击打致伤。经法医鉴定,王某1的伤鉴定为轻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报案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贵凌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周贵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周贵凌驾驶摩托车到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欧景花园小区大门附近一烧烤摊买烧烤时,在该烧烤摊喝酒的被害人王某1叫烧烤摊的老板烤几串猪鞭,被告人周贵凌误认为王某1叫老板烤猪鞭给其而心生恼怒,遂打电话叫陈某、韦某宝、韦某专过来帮忙教训王某1。陈某、韦某宝、韦某专到金三角广州老牌粥店门口与被告人周贵凌碰头后,陈某驾驶被告人周贵凌的摩托车搭载周贵凌往欧景花园小区附近寻找王某1。当发现王某1从该小区大门往小区里面行走时,被告人周贵凌叫陈某驾驶摩托车跟随至入口处坡底,从摩托车踏板处拿起一把摩托车U形铁锁,击打王某1的头部、肩部等部位,致王某1受伤倒地后搭乘陈某驾驶的摩托车逃离现场。经百色市人民医院诊断,王某1的伤为左肩胛骨骨折;头皮挫裂伤。经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1的伤鉴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周贵凌于同年2月17日到公安机关自首。又查明,被告人周贵凌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某1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2000元后,被害人王某1向被告人周贵凌出具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贵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王某1的报案陈述及其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何某、陈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百色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放射科128层螺旋CT检查报告单;王某1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被告人周贵凌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辨认照片等由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贵凌因琐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贵凌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贵凌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贵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周贵凌上述量刑之情节,予以被告人周贵凌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贵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贵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韦通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