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5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锁进京与刘其强、安秀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1823号原告:锁进京,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回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瞾,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其强,男,1974年7月14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安秀敏,女,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阔,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茂文,安徽董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锁进京与被告刘其强、安秀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锁进京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锁进京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锁进京负担。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庞艳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