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行赔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刘少华、井冈山市东上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少华,井冈山市东上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行赔终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少华,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井冈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井冈山市东上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林长青,乡长。本院在审理刘少华诉请井冈山市东上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刘少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山审判员 颜 莉审判员 罗英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虎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