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5-06
案件名称
李星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4执恢47号被执行人:李星宏,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住澳门特别行政区,,。本院(2014)珠中法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判令:李星宏犯走私毒品罪,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各商业银行、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李星宏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5)珠中法执字第2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院(2015)珠中法执字第28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现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人民币2万元,本院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粤04执恢47,本院向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珠海市各商业银行、珠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李星宏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星宏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缴纳的人民币2万上缴国库,并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发布限制消费令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4执恢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何 敏执行员 郭普东执行员 赖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