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执9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二分区、王新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二分区,王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9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二分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6489819-4,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负责人:刘其港,主任。被执行人:王新军,男,196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二分区与王新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查封财产有待处置,被执行人王新军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二分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福利代理审判员 刘 睿代理审判员 沈玉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俐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