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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青诉李甲甲、李刚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青,李甲甲,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339号原告:徐青,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甲甲,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刚,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徐青诉被告李甲甲、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徐青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青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甲甲、李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青负担。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