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青诉李甲甲、李刚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青,李甲甲,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339号原告:徐青,男,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甲甲,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李刚,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徐青诉被告李甲甲、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徐青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青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甲甲、李刚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青负担。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