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叶建国、王淑英与王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建国,王淑英,王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231号原告叶建国,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原告王淑英,女,1949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梨树镇。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孙熙棋,吉林姜立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男,48岁,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国、王淑英与被告王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建国、王淑英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国、王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建国、王淑英负担。审判长 赵宝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