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绸缪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与王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绸缪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西段999号。投资人:欧阳翔羽。被执行人:王磊,男,1993年6月30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忠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绸缪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8民初235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79850元及利息、诉讼费468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磊所有的房屋一套,但该房屋之前登记有抵押、查封故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查,被执行人王磊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179850元及利息、诉讼费4680元、律师代理费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旷昌政审 判 员 王元烽代理审判员 覃魏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炯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