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飞与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王利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4921号原告:李飞,男,1982年6月17日生,汉族。被告:王利平,女,1981年10月12日生,汉族。原告李飞与被告王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飞、被告王利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000元及利息;2、本案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1月份,被告以看病为由分别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元,当时由于原告在外地工作,处于朋友关系,不好意思拒绝,于是原告在焦作××陟××店镇农业银行分别向原告打款两笔,共计3000元整。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原告借款,现电话已拒接。故原告依法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还款付息。被告王利平辩称,2015年冬天,原告向被告借款5000元,因双方是朋友关系就没有书写借据。后来被告向其催要借款,原告分别给我转账2000元、1000元,剩余2000元原告说抵作之前双方见面吃饭时原告的花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李飞与被告王利平通过微信认识。后被告王利平向原告李飞借款,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别于2016年11月17日向被告王利平转账1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向被告王利平转账2000元。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利平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00元,有原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自原告向本院起诉之日即2017年6月15日按年利率6%计算。关于被告辩解原告向其转账3000元是用于偿还借款的意见,但其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判决如下:被告王利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飞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利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鹏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