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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司晓洋与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晓洋,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834号原告:司晓洋,女,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法定代表人:马延军,系该单位经理。被告: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负责人:侯丽平,系该单位经理。原告司晓洋与被告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司晓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归还原告本金1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4月至还款之日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2014年7月18日与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借原告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日期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借款利息为月息1.5分,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自2015年4月开始,不再按时付息,经多次催要未果现又找不到该总公司董事长李梅英、法定代表人马延军、分公司负责人侯丽平。原告认为被告违反合同义务,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归还本金并支付自2015年4月至还款之日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司晓洋不能提供被告石家庄瑞恒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司晓洋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本院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原告完善信息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司晓洋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婧代理审判员  徐蕾青人民陪审员  石树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立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