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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俊伟、高俊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俊伟,高俊红,剑玉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457号原告: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正阳县真阳镇南环路222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广,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伟,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高俊伟,男,汉族,1980年5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高俊红,女,汉族,1980年6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剑玉娥,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罚息,我院于2017年6月23日通知其在七日内预缴诉讼费275元,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美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