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陈长忠、河南和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陈长忠,河南和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567号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郑州市西三环大学科技园。委托代理人学会,男,汉族,1984年4月12日生,驻河南省修武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长忠,男,汉族,1971年2月22日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屈万学、袁满满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和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长忠、河南和力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七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 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梦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