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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5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姜正海与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蔡荣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正海,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蔡荣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5184号原告:姜正海,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港口路与宿州大道交叉口17路公交站(宿州市循环经济示范园内)。法定代表人:程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楠,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蔡荣明,男,199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正海与被告南翔恒泰(宿州)物流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蔡荣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姜正海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姜正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正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姜正海负担。审判员  张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滕焕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