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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民初6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毛欠与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欠,于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594号原告:毛欠,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于海洋,男,成年,住汝州市。原告毛欠诉被告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毛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毛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付月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