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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牡丹江凯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候俊波、刘春波、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凯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候俊波,刘春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473号原告:牡丹江凯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站老道口6-B号后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关兴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号(钢材市场院内)。投资人:刘春波,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投资人,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候俊波,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员工,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波,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投资人,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牡丹江凯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候俊波、刘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春波现去向不明,本院决定对被告刘春波予以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冰冰人民陪审员  杨 东人民陪审员  黄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