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4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牡丹江凯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候俊波、刘春波、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牡丹江凯利达贸易有限公司,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候俊波,刘春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473号原告:牡丹江凯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站老道口6-B号后楼二层。法定代表人:关兴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大庆街***号(钢材市场院内)。投资人:刘春波,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投资人,住牡丹江市西安区。被告:候俊波,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员工,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黑龙江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波,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投资人,住牡丹江市西安区。原告牡丹江凯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牡丹江市亨利尤纸制品厂、候俊波、刘春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刘春波现去向不明,本院决定对被告刘春波予以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姜冰冰人民陪审员 杨 东人民陪审员 黄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