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亚芹与王国君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芹,王国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962号原告:张亚芹,女,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卫处退休职工,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国君,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张亚芹与被告王国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亚芹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计206.50元,由张亚芹负担。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