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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张亚芹与王国君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芹,王国君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962号原告:张亚芹,女,194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伊通满族自治县环卫处退休职工,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国君,男,61岁,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张亚芹与被告王国君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张亚芹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亚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计206.50元,由张亚芹负担。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