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星申请执行陶俊杰、陶从春、付先芳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星,陶俊杰,陶从春,付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刘星,男,住商城县。法定代理人李世英,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陶俊杰,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陶从春,男,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付先芳,女,汉族,住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星与被执行人陶俊杰、陶从春、付先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商民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吴功明审判员  余小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发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