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沙仔都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仔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13号被执行人:沙仔都,男,1984年2月7日出生,彝族,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执行沙仔都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沙仔都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确定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沙仔都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沙仔都名下银行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据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其财产状况,但其称没有任何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川刑终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有关被执行人沙仔都没收财产刑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本院依法进行追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卓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