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1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翟建军、廊坊市坤磊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建军,廊坊市坤磊家具有限公司,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1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翟建军,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被执行人廊坊市坤磊家具有限公司。投资人张士坤,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丽,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建军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坤磊家具有限公司、高丽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翟建军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5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1民初5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云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