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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烟台天宏铸造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天宏铸造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24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天宏铸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被执行人: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天宏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福山分厂、呼和浩特众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陪审员  姜守强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晓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