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平维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等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重庆广纳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钟光强,孔鑫,平维,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41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89769J。负责人:陶新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广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B交易区13幢F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401981。法定代表人:钟光强,经理。被申请人: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荣路5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965529101。法定代表人:平维,经理。被申请人:钟光强,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孔鑫,女,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平维,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申请人: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渝北四村18号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35412446。法定代表人:平勇,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火炬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09430390J。法定代表人:平维,经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申请人重庆广纳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钟光强、孔鑫、平维、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重庆广纳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钟光强、孔鑫、平维、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300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2017年6月26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保全申请书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广纳物资有限公司、重庆伟汇投资有限公司、钟光强、孔鑫、平维、重庆平氏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平氏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30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代理审判员 何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