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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青岛双泰星天童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双泰星天童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01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双泰星天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被执行人: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1234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青岛双泰星天童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1-5幢厂房,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产。且本院已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基本银行账户。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庄宏南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加以曝光。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234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焕挺审判员  顾红兵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