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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于文超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文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21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文超,男,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德惠市。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王晓萍,吉林天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7]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超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雪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文超及其辩护人王晓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于文超将被害人高某领至德惠市金街初某开设的私人旅店开房欲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被告人于文超使用暴力手段将高某强奸。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文超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文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于文超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文超与被害人高某同在德惠市布海镇居住并相识。2017年2月20日11时许,高某到德惠市内买药,于文超通过微信得知后在德惠市内找到高某,谎称去其朋友家取充电器将高某领到德惠市金街一旅店内,于文超欲与高某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被告人于文超使用暴力手段将高某强奸。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于文超的供述,我家在德惠市布海镇义和村开超市,几年前与来我家买货的高某相识。2017年2月20日上午9点多钟,我开车送我儿子去德惠市万兴学校上学,后通过微信聊天得知高某在德惠市内买药,我找到高某拉她在五道街医药超市买完药后,说带她去吃饭,她不去,我说先去我朋友家取充电器,然后我开车拉她往金街方向走,把她拉到我以前住过的一个旅店内,进去后高某发现是旅店就要走,我就抱住她,跟她说我喜欢她想和她在一起,她与我撕扯并一直喊叫,我把她的鞋子脱掉,然后我双手把她的裤子连同内裤一起拽下来,我自己把我的衣裤脱下来,趴在她身上,她一直挣扎与我撕扯,用手把我的后背和胳膊挠坏了,把我的前胸和肩膀咬淤血了,我与她发生了性关系。2、被害人高某的陈述,2017年2月20日上午11时我坐客车到德惠市三道街买药,出来时看见于文超了,我和于文超上了他的银色面包车,他说去他朋友家取点东西,我也没说什么,他把车开到德惠市金街里面一个小区,我说你上去吧,他上去大约两分钟就下来了,说他朋友没在家,东西得他朋友回来取,他媳妇在家呢,车里挺冷的让我上楼,我就和他上楼了,进屋后我发现是旅店,屋子里也没有人,我就要离开,他抱住我不让我走,我俩撕扯起来,我喊救命,他就掐我脖子不让我喊,把我的裤子和内裤一起拽下来了,把我的棉服和短袖也脱下来了,之后他把他自己的衣服都脱掉后趴在我身上,把我强奸了,这个过程我一边哭喊,一边挣扎,挠他、咬他。我的脖子有两处小淤血,双腿腿根附近有小淤青,他的后背被我抓伤了,两个胳膊和肩膀被我咬了。3、证人初某的证言,我家住在德惠市金街3号住宅楼2单元301室,二楼也是我家的房子,四五年前我家在这里开了个旅店。今天上午10点多,一名男子给我打电话称要来我家二楼以前开旅店的房间呆一会,并说是领对象过来的,我便答应他了。过了十分钟,这个男子来后又给我打电话让我先把门开一下,我从三楼屋里出来下到二楼把门打开,这个男子给了我20元钱,我就上楼回屋了,当时这个男子并没有直接进屋而是又出去了,后来他什么时候又回来的我就不知道了。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被害人高某受伤照片,证实被害人受伤情况。6、被告人于文超的相关照片,证实被告人于文超的胳膊、胸部被被害人咬伤情况。7、辨认笔录及照片,经初某辨认,2017年2月20日来他家旅店开房的男子为于文超。经高某辨认,在德惠市金街3号住宅楼强奸自己的人为于文超。8、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送检的高某内裤所检部位可疑斑迹中精子的DNA分型、高某阴道擦拭物所检部位可疑斑迹中精子的DNA分型与于文超血样的DNA分型一致。9、到案情况,证实2017年2月21日,德惠市公安局民警在德惠市布海镇义和村街道将于文超抓获。10、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于文超出生于1981年11月29日。11、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文超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于文超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文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鄢桂秋代理审判员  王 璐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