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22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顺强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周顺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2刑初8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顺强,男,汉族,1975年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云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县。因本案于2017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云县检公诉刑诉[2017]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顺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永祥、被告人周顺强���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5日1时26分许,被告人周顺强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疑似四轮驱动摩托车(发动机号:*13060025*),至云县公安局爱华派出所。派出所民警发现其酒后驾车,遂通知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周顺强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172.65mg/100ml;被告人周顺强驾驶的无号牌疑似四轮驱动摩托车为四轮全地形车形式的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口证明及无前科材料、查获经过、血液提取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结果、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周顺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告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顺强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周顺强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顺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铧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