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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马亚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马亚齐,马怀忠,李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楼众合环宇大厦*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3983305。负责人:李文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亚齐,女,1981年3月12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怀忠,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宁,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回族,住沈丘县。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亚齐、马怀忠、李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4民初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与马亚齐等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二审诉讼费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XX审判员  秦天鹏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星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