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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袁安福申请执行罗朝林债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安福,罗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315号申请人袁安福被执行人罗朝林本院在执行袁安福依据(2000)永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罗朝林债务纠纷一案中,我院经过调查,罗朝林暂无银行存款,执行员至罗朝林家调查情况,罗朝林均外出务工,常年不回家。(2000)永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罗朝林偿付原告袁安福货款16573.21元执行中罗朝林未支付任何执行费用,无力偿还债务。执行员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7执31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杨春文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兴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