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4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陈美秀与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秀,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陈敬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4797号原告:陈美秀,女,195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即墨市店集镇北官庄村。负责人:郝建真,总经理。被告:郝建真,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被告:陈敬胜,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即墨市。原告陈美秀与被告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陈敬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秀撤回对被告青岛乐美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郝建真、陈敬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陈美秀负担。审判员 王建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亚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