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4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杭州与西安康洁分类洗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西安康洁分类洗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624号原告陈某,男。被告西安康洁分类洗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西安康洁分类洗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4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