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执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901许建国与钱秀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国,钱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21执901号申请执行人许建国,男,1948年2月10日生,住海安县。被执行人钱秀峰,男,1958年1月21日生,住海安县(现在监狱服刑)。关于许建国与钱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2015)安开民初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钱秀峰应归还许建国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113100元,分别于2015年3月24日履行1100元(已履行);于2015年12月31日前履行22000元;于2016年6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履行60000元。如钱秀峰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许建国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钱秀峰不按期足额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许建国有权以112000元中未履行的部分为标的额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562元减半收取1281元,由钱秀峰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许建国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11328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钱秀峰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且有账户因他案执行已被冻结;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海安县城东镇石庄村十八组1号的自建住房予以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查封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 判 长 毛国彬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代理审判员 凌世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子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