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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8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268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前洞门村1010号。法定代表人:张振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巩伟,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代表人:李连亮,总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5号院。负责人:李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兰山区通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敬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管旭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