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4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姜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河县人民法院,姜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371号申请执行人:柳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姜锐申请执行人柳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姜锐罚金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柳河县人民法院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姜锐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姜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柳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姜锐罚金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 徐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艺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