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恢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县荣昌钾肥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5)华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平市利天水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县荣昌钾肥厂,兴平市利天水果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恢8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县荣昌钾肥厂被执行人兴平市利天水果专业合作社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县荣昌钾肥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001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兴平市利天水果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402200元,违约金8044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8235元(从2015年7月24日暂计算至2015年4月8日),承担案件受理费7741元,本案执行费用6170元,总计442390元。被执行人兴平市利天水果专业合作社一直未履行。我院依法查封了该公司位于兴平市南位镇史村的化肥(82.25吨),并进行了评估,后经二次拍卖,均流拍。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价格133245元价格折抵债务。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林审判员 王新党审判员 杨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社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