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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敏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敏旺

案由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敏旺,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泌阳县。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5日以泌检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敏旺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敏旺于2017年6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贾敏旺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康审 判 员  乔景宝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