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敏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敏旺
案由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刑初27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敏旺,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泌阳县。2017年2月7日,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5日以泌检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敏旺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贾敏旺于2017年6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贾敏旺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康审 判 员 乔景宝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柯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