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坤明与郭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坤明,郭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陵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853号原告:王坤明,女,1952年3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郭锐,男,1955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陵支公司,住所地兰陵县东环路城市花园西沿街楼4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坤明诉被告郭锐、郭晓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与被告达成赔偿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坤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王坤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减半收取2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