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508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浩、太白县关山砂石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太白县关山砂石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台区十里铺新风巷8号,组织机构代码22132977-4。法定代表人冯西群,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太白县关山砂石加工厂,住所地太白县咀头镇沪家塬村六组。经营者周浩,男,汉族,1989年12月13日生,系太白县关山砂石加工厂业主。住陕西省太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聚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浩、太白县关山砂石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浩、太白县关山砂石加工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浩、太白县关山砂石加工厂银行存款47740.22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股权债权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少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