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执28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翁泉毜、翁玉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泉毜,翁玉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8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泉毜,男,汉族,1957年10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翁玉堂,男,汉族,1949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翁泉毜与被执行人翁玉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翁泉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翁玉堂赔偿各项损失人民币53077.65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翁玉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如下:(1)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后达成一致,双方的赔偿总额定为43000元;申请执行人翁泉毜自愿免除被执行人翁玉堂余欠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双方约定被执行人翁玉堂今天应一次性支付赔偿款20000元。剩余的23000元以分期还款的形式还款,分三期还,并于2017年6月13日之前付清。(3)本案执行费、受理费由被执行人翁玉堂支付。(4)被执行人翁玉堂若逾期还款,申请人翁泉毜有权按本院(2016)闽018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5)申请人翁泉毜收到全部赔偿款人民币43000元时,本案履行完毕并结案。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具体、权利义务明确,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一方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235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秀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