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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6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江西闽泰科技有限公司、康燕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闽泰科技有限公司,康燕平,郭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6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闽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7877390-7。法定代表人潘建新,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康燕平,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江西省遂川县人,住江西省遂川县。被执行人郭玉兰,女,汉族,1977年5月27日出生,江西省遂川县人,住江西省遂川县。申请执行人江西闽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燕平、郭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康燕平、郭玉兰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74000元,承担诉讼费3700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2587元,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迄今未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4000元,承担诉讼费3700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2587元。经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将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孝军审判员 : 陈 娟审判员 :陈荣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承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