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2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美珠、占绍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珠,占绍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543号申请人:刘美珠,女,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申请人:占绍钱,男,197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美珠与被申请人占绍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占绍钱所有的财产,保全价值以157080元为限。申请人刘美珠愿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11735040201041S000003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美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占绍钱价值157080元的财产;查封期满后,若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可在查封期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二、冻结或查封、扣押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011735040201041S000003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价值以157080元为限。案件申请费1305元,由申请人刘美珠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赖 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