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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志斌与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志斌,高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白志斌,男。被执行人:高海平,男。关于白志斌与高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7执恢84号执行裁定书、(2013)神民初字第02833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白志斌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白志斌于2017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白志斌撤回对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8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院(2017)陕0827执恢52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志斌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期间内可对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2833号民事调解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