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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公智与王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公智,王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186号申请人李公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回族,郑州市。被执行人王安安,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