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公智与王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公智,王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186号申请人李公智,男,1963年9月8日出生,回族,郑州市。被执行人王安安,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正超审判员 周中全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