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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执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郎顺、郎其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郎顺,郎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00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郎顺。被执行人郎其平。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郎顺、郎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郎顺、郎其平无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至今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截止2017年6月30日,被执行人郎顺、郎其平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智邦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款本金24504.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6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7民初11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苟涛邦审判员  汤跃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