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司救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志文与陈朋、李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司救执1号申请人:余志文,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余志文与陈朋、李志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朋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李志锋因无可供执行财产尚有5794.4元标的款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余志文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经审查,申请人自该事故发生后造成继发性癫痫病,丧失劳动能力,常年吃药,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本院认为,余志文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遂于2017年6月28日决定向申请人余志文发放司法救助金5794.4元。余志文于当天领取该救助金,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文玉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永会 来源:百度“”